四平職業大學
學生畢業及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管理暫行規定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現對學生畢業及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作如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在四年(最長延至八年)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的各項工作或修滿學分的,經考核及格準予畢業,頒發學歷證書。學歷證書統一由四平職業大學教務處審核注冊,并報吉林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
第二條 證書注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
第三條 注冊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四條 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2.專業、層次、畢(結)業。
3.新華社吉林分社統一采集圖像照片(自選照片無效)并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4.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長印章。
5.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五條 畢(結)業證書編號即為注冊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統一規范為17位。畢(結)業注冊號由學校按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校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至17位為學校對畢(結)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第六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制度于2001年開始建立并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注冊的,國家不予以承認。
第七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姓名必須與入學時新生錄取名冊一致,否則不予以注冊。
第八條 因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而影響畢(結)業生就業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或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各教學單位應于每年的十一月份按教務處要求上報本單位的畢(結)業生電子注冊數據,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條 畢業證書丟失一律不予補發,但按規定,省教育廳可以補辦畢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