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職業大學 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細則
更新時間【2016-12-15】 瀏覽6360次
四平職業大學
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細則
2016年9月
依據財審處函[2011]15號《關于做好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與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
市(州)所屬高校勵志獎學金由國家財政出資60%,吉林省財政出資24%,市(州)財政出資16%。
第二條 我校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選和管理由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落實,接受廣大同學監督,并對學生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處理,監督舉報電話為:3307100 ,3304141.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定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愛護公物,熱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禮貌待人。
4、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保持宿舍清潔整齊;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5、上學年內未受校紀處分。
6、按時上下課,無無故缺課記錄;按時完成作業和各項課程設計;恪守學術道德,無作弊、剽竊行為發生。
7、完成學生信息管理學院統計注冊,且能保證學院統計資料真實有效。
第四條 獲國家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校二年級及以上學生。所有必修課和選修課程全部良好以上,且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本專業年級排名前10%(含10%)
2、學習態度認真,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和鉆研精神。
3、課程設計(論文)、實習考核成績均在良好以上。
4、同等條件獲校級以上科研創新獎、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在省級以上比賽獲獎者優先。
5、各學院9月20日前上報一名國家獎學金人員名單,學生處根據學習成績擇優確定人選,未評上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繼續參評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獲得勵志獎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校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2、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證,確定為“品學兼優家庭困難”學生。
3、自強自立,奮發進取,能克服各種現實困難。
4、二年級及以上學生,所有必修課和選修課程全部及格,且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本專業年級排名前30%(含30%)。
5、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學生中側重學習成績、困難程度和學年內參與活動及遵守紀律情況。
6、上報時間:2016年10月17日前
第六條 獲國家助學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證,且被認定為 “家庭經濟一般困
難”學生,生活儉樸。
2、勤奮學習,積極上進,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前一學年必修課和限選課程不及格課程不能多于2門(少數民族學生第一學年可以放寬至3門)。
4、愿意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類工作,主動參加學校勤工助學活動優先。
5、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學年3000元,分春秋兩季發放,每次發放1500元。
6、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學生中側重困難程度、學年內學習、生活遵守紀律情況。
7、上報時間:2016年10月17日前
第七條 學生干部加分條件
校、院學生會、團委及班級干部工作滿一年以上,能圓滿完成所在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按下列標準在專業課單科成績加分參評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參評國家助學金不加分。
1、校學生會主席、團委副書記加5分。
2、校學生會副主席、各學院 學生會主席、團總支副書記加4分。
3、校學生會、團委各部部長、各學院學生會副主席加3分。
4、校學生會、團委部員,各學院學生會、團總支各部部長加2分。
5、各學院學生會、團總支及各班班長、團支部書記1分。
6、各班班委、寢室長認真履行職責的加1分,
第八條、評選方法及時間
1、九月份學生處在根據教育部下撥的我校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計劃,下撥各學院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計劃并制定評選辦法。
2、各學院在本學院公布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計劃和評選辦法,并受理學生申請。
3、各學院根據《學生手冊》關于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實施辦法核算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與學生學習成績綜合使用,如有變通,需請示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施行,否則無效。
4、各學院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學生學習成績按照學院、年級、專業、班級排名均可,但必須注明評選范圍的總人數。
5、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填寫《四平職業大學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2015學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見附件2),《2015學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見附件3),《2015學年度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匯總表》(見附件5),交學院領導小組初審。
6、在學校規定的申請時間結束后,各學院七至九人的評選領導小組,組長由書記擔任,成員由院長、副書記、副院長、學工辦主任、輔導員和兩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會主席、學習部長)。由學院評選領導小組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查,初步篩選入圍學生名單。組織初選入圍學生,進行民主推薦或民主評議等方式,確定本學院初審合格學生名單。
7、在本學院公示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公示結束后無異議,報學生處進行全校公示。
8、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經核實準確后將取消該指標。公示完畢后,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撥款和我校評審情況,確定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方法。
其中,國家獎學金由學校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管理
1、各學院要和學校密切配合,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于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品學兼優的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于學生生活費開支。
2、各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財政、主管機關和學校的檢查和監督。
3、所有獲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同學,在當學年不得違反校紀校規,否則取消該生獲獎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助學獎學金。
4、對于獲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同學,要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等。獲獎學生無特殊原因必須按時參加,不得無故缺席。
5、獲獎學生于次年5月必須完成“四平職業大學獲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學生總結”的填寫工作,才能參評下一學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四平職業大學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