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干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加強學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廣大同學
的監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干部隊伍是聯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在各級黨組織領導下和
在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重視學生干部隊伍的建設,完善學生干部管理,提高學生
干部素質。
第四條 學生干部要熱心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任何學生干部不
應脫離學生,凌駕于學生之上。
第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必須在各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學生干部的產生和任職條件
第六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采
取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第八條 學生干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
2、勤奮學習, 有較強的進取精神, 學習成績優良;
3、有獻身精神和責任感, 勇于承擔社會工作, 不計較個人得失, 為同學服務;
4、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 善于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
5、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準, 以身作則, 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
章制度;
6、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善于團結廣大同學;
7、有正義感, 敢于同一切壞人壞事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九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動辭職:
1、言行違反四項基本原則, 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者;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 造成不良影響, 受到校級通報批評(含通報批
評)以上處理處分者;
3、鬧不團結, 意氣用事, 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
4、以職權謀取私利, 經教育不改, 或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動, 嚴
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者聲譽者;
5、個人素養和道德水準低下, 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6、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第三章 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條 本專科生學生干部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校團委和各系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團干部在校團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團組織負責管理和考核,并將考
核情況報校團委。
第十二條 系級學生會組織的干部由同級團組織和校學生會具體管理和考核,并將考核
結果報系黨總支和校團委。
第十三條 校學生會必須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校學生會干部由學工部、學生處、
校團委具體管理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分別通報校團委及學生干部所在系黨團組織。
第十四條 班干部、團支部干部由輔導員具體管理和考核,并將主要干部的考核結果報
系黨團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在本?粕羞M行一次優秀學生干部及社會工作積極分子評選。校
系優秀學生干部分別享受校、系“三好學生”待遇,社會工作積極分子享受單項獎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學生干部每年填寫一次《四平職業大學學生干部考核登記表》或《四平職業
大學共青團干部考核登記表》,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學生干部享有下列權利:
1、代表學生參加社會事務和社會監督, 通過學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
意見;
2、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 溝通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
的聯系, 促進學校工作和服務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 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商工作;
3、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
校整體利益的同時, 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4、對本級或上級團組織或學生會組織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
其改進工作;
5、有被推薦或自薦到更高一級組織直至校團委、校學生會任職的權利;
6、評優或畢業就業時, 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優先推薦;
7、有維護集體的、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權利;
8、按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條 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
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
3、團結廣大同學, 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 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 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 口頭表達能力, 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 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8、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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