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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招生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30個不得
    瀏覽7256次 更新時間【2021-6-3】        

    高考招生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30個不得

    招生工作人員“六不準”

    1、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

    2、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3、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

    5、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

    6、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招生“十嚴禁”

    1、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

    2、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

    3、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等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

    4、嚴禁高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5、嚴禁高校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招生現場咨詢活動;

    6、嚴禁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

    7、嚴禁高校開展惡性生源競爭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愿甚至欺騙考生入學;

    8、嚴禁高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

    9、嚴禁高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10、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準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

    招生信息“十公開”

    1、招生政策公開。教育部制定的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定,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據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2、高校招生資格公開。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院校、試點招收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特長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

    3、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章程應包括學校基本辦學情況、學歷學位證書發放情況、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專業錄取原則及實施辦法、錄取期間的調整計劃使用原則和辦法、學費標準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還應公布相應招生類型的報考條件、選拔程序、考核方式與內容及錄取規則等。

    4、高校招生計劃公開。經教育部統一分送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類型招生計劃、預留計劃和使用原則以及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

    5、考生資格公開。按照國家或省級政策申請加分照顧考生資格,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煤炭企業對口單招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入選考生資格。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項目等。

    6、錄取程序公開。各地確定的投檔規則、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計劃和考生志愿征集辦法等。

    7、錄取結果公開。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錄取信息包括批次、科類、類型、院校、專業等;高校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等。

    8、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

    9、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各地所轄范圍內發生的招生重大違規事件及其處理結果。

    10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新生復查期間的有關舉報情況、調查情況和處理情況。

    高校招生“30個不得”禁令

    1、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

    2、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

    3、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

    4、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范圍;

    5、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

    6、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

    7、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

    8、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

    9、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

    10、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

    11、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后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12、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

    13、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14、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

    16、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

    18、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19、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20、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21、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22、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

    23、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

    25、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

    26、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

    27、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28、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30、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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